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件:
一、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之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說明毀諾之原因。
三、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甲○○)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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