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
2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0,000元,應繳裁判費41,9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0,986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