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55號聲請人即被告乙○○聲請人即輔佐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固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惟刑事訴訟法並無相同之規定,亦無準用之明文。
二、聲請人等分別為本案被告及輔佐人,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聲請閱覽卷宗,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等於刑事訟訴並無閱覽卷宗之權利,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駁回其等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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