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3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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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39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事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交上易第六六○號過
失傷害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疑,經本院以94年度中
交簡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被告乙○○過失傷害罪刑,惟被告
乙○○不服,對之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94年度中交簡
上字第729號判決被告乙○○無罪,然檢察官不服,向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現該案仍
繫屬於台中高分院審理中,玆因被告乙○○所犯過失傷害罪
嫌疑,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