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
聲請人晟航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 鐘季汝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信函一件為證,經本院查閱相對人設立登記資料,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