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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