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八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O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