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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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5號上訴人戊○○
丁○○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被上訴人甲○○○○○○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63號第一審補充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上訴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駁回,本院並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業於97年4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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