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參佰壹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