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俊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弘旭 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22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迺伶法官周群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