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己○○被告甲○○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原告請求撤銷信託之股票未在市場流通,且本院向第三人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其所發行股票之價值,亦未據回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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