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63號上訴人丁○○
丙○○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德儒 、戊○○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元(計算式=600,000元-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