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僑展不動產物業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84,46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7,
11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