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三○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因肝癌死亡,此有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 張盈森 醫師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