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周村來律師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甲○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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