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彭永臺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