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號J
上訴人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被上訴人 許朝霖 即源盛製材工廠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由 王泰福 變更為許惠珍,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惟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具狀上訴,仍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王泰福,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詎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即屬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文賢~B3法官楊省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