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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