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六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本件尚須調查原告持有被告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因被告申報遺失補發,確受有如何實質之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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