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乙○○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戊○○住訴訟代理人丁○○住被告甲○○住
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B書記官李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