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3年易字第5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二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松
陳雅惠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方礎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於八十二年九月六日為警查獲而違反專利法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修正專利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仿造新型專利品及販賣仿造新型專利品罪(即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後係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即修正前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松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福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