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四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文享
葉瑞蘭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複代理人 黃莉惠 住台中
王碧君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里鄉○○○段四六六之五地號、地目田、面積一一五六二平方公尺之土地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二所示A部分面積七五八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B部分面積三九七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九六分之三九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里鄉○○○段四六六之五地號、地目田、面積一一五六二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分割為如附圖一所示A部分面積七五八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B部分面積三九七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
二、陳述:坐落台中縣○里鄉○○○段四六六之五地號、地目田、面積一一五六二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份為五九六分之三九一,被告應有部分為五九六分之二0五,由於兩造均在上開土地上耕作,惟就使用部分及範圍迭有爭執,因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又未訂立不分割契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爰請求分割為如附圖一所示A部分面積七五八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B部分面積三九七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分割附圖一件及備忘錄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不同意依原告所提如附圖一之分割方法,因系爭土地南邊面臨道路,如依原告之分割方法,將造成被告所分歸之土地無對外之聯絡道路,主張分割方法應如附圖二所示A部分面積七五八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B部分面積三九七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
三、證據:提出分割附圖一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並囑託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測量系爭土地位置、面積,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附卷。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中縣○里鄉○○○段四六六之地號、地目田、面積一一五六二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因兩造就使用部分及範圍多有爭執,又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復未訂有不分割契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爰請求依原告所提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被告則以如依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法,將造成被告所分得之土地對外無適宜之聯絡道路,請求依據如附圖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使被告取得對外聯絡之通路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之應有部分為五九六分之三九一,被告應有部分為五九六分之二0五,兩造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及未訂立不分割契約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備忘錄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耕地,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又未訂有不分割契約,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應准予分割。
四、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決之。次查:系爭土地目前供兩造耕作,原告耕作部分為如附圖一所示之A部分,被告則耕作如附圖一所示之B部分,系爭土地僅南側面臨道路,東南側有寬五公尺之既成道路,被告欲由其現耕作田地通行至南側道路,需藉道該既成道路等情,業據本院履勘現場屬實,並有履勘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證。原告雖主張應將系爭土地以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式分割,並將A部分劃歸原告所有,B部分則由被告取得等語,惟被告並不同意此方割方案,況採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分割後兩造所取得之土地固較為方正,惟將導致被告所分得之土地形成袋地,對外無適宜之聯絡,影響被告土地之通行及經濟效用。原告雖同意於分割後,被告仍可依目前之使用情形通行既成道路,然為避免日後為土地通行之事再生紛爭,應以被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將部分既成道路分歸被告取得,一方面就原告取得部分土地而言,堪稱方正。另一方面被告得由其現耕作田地通行至南側道路。從而,本院審酌兩造土地使用現狀、系爭土地經濟效用及兼顧兩造之利益,認為應以附圖二即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九十年二月一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
五、綜上所論,原告依共有物之法律關係,訴請分割共有之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本件原告起訴固於法有據,然被告所為之抗辯,依當時之訴訟程序,確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判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O附圖一: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圖二: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九十年二月一日土地複丈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