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訴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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