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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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午○○原告丑○○○原告丙○○原告庚○○原告己○○原告卯○○原告壬○○原告甲○○○原告子○○原告寅○○原告癸○○原告丁○○原告戊○○被告巳○○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于九十年七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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