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軍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軍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逃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軍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逃亡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高判字第四十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九十年平訴(二)字第0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是以提起高等法院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上訴理由狀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即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二、本件上訴意旨僅以被告所犯逃亡罪,希望庭上能考量其犯罪之動機、出發點暨家境,祈能以刑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之情形,從新量刑,得以早日服刑完畢等情。惟上訴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則、適用不當或有違背法令之處,揆之前開說明,其上訴顯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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