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二О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九、三七三五、四四五五、八十三年偵字第七四0九、併辦案號:同署八十四年偵第七五0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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