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一0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七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魏式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靜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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