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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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丁○○被告丙○○右二人共同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係以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提起自訴,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明燕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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