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張紀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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