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蔡濬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