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志忠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
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之價值,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查報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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