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106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姚淳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47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