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基簡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24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4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被告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2年度訴字第193號、92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民國94年10月22日下午4時許,在基隆市○○路○○號前,以其所有之鑰匙1支竊取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約值新台幣「下同」20,000元),得手後供已騎用,又承前概括之犯意,於94年10月23日凌晨2時許,在基隆市○○路○○○巷○○○弄○號前,以上開鑰匙1支竊取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約值5,000元),得手後供己騎用,嗣於94年10月23日凌晨3時50分許,被告騎乘QPM─028號輕型機車在基隆市○○路○○○巷○○○弄○○○號前為警盤查發現該機車為失竊機車而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作案用之鑰匙1支,又被告於9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向基隆市警察局第4分局自白其有竊取QZ9─918號機車之犯行,並帶同警方基隆市○○路○○○巷○○○弄○號前取獲QZ9─918號機車;證據「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應更正為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並補充記載車輛協尋證明單、尋獲通報單、照片5張、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記載,被告所為2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竊盜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被告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書就被告竊盜QZ9─918號機車部分漏未記載,惟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