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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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建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19,250元│93年11月30日│KG0000000│││││行大順分行│7│││││├──┼──────┼─────┼──────┼────────┼───────┼──────┼───┤│002│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19,250元│93年12月31日│KG0000000│││││行大順分行│7│││││├──┼──────┼─────┼──────┼────────┼───────┼──────┼───┤│003│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42,000元│94年1月31日│KG0000000│││││行大順分行│7│││││├──┼──────┼─────┼──────┼────────┼───────┼──────┼───┤│004│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42,000元│94年2月28日│KG0000000│││││行大順分行│7│││││├──┼──────┼─────┼──────┼────────┼───────┼──────┼───┤│005│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42,000元│94年3月31日│KG0000000│││││行大順分行│7│││││├──┼──────┼─────┼──────┼────────┼───────┼──────┼───┤│006│甲○○│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42,000元│94年4月30日│KG0000000│││││行大順分行│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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