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律師
陳正男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 律師
吳芝瑛 鄭勝智 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吳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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