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2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對於其所涉背信等案件(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40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鴻仁以93年度偵續字第1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443號判決之,經蔡鴻仁檢察官以95年度請上字第133號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審判長 何信慶 之合議庭以95年度簡上字第406號判決於民國96年9月20日審結之;被告是94年7月
1日之報案人,卻成為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17條第7款、第8款、第18條、第22條、第24條、第26條聲請迴避云云。
二、按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又按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檢察官迴避,依據前揭條文,當應由該檢察官所屬檢察長核定之,本院並無審查權,此部分之聲請顯然於法有違,當屬不合法之聲請,應予駁回,合先敘明。又其所聲請迴避之推事,為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406號案件之合議庭,經查該案件業已於96年9月20日判決終結,且該判決係不得上訴之確定判決,此有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參(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亦就不得上訴之事規定甚詳),然被告遲至96年10月30日始具狀到院聲請迴避,此有聲請迴避狀原本上之收狀戳章為憑,則無論聲請人所執聲請理由為何?是否業已釋明?所述是否有據?(按本件尚查無有何法官曾執行檢察官職務或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法定應迴避之情形,聲請人對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皆已無聲請迴避之實益,本院已無從為任何法官迴避之裁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無理由,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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