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88號
原 告 梁貴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正義國民住宅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臺北市正義國民住
宅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