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海商簡字第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零
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