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施秋呅
被   告  沈維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夥虧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兩造之合夥契約,就生財器具等結算方式尚有不明,爰再開
本件言詞辯論,被告並應就原告於103年3月12日所提出之追加
聲明及準備書狀中所提出之合夥財產,分項補充答辯。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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