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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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萬南廷
被 告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固榮
訴訟代理人 謝佳翰
被 告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美麗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琦
訴訟代理人 游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