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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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644號
原   告  王韋傑
被   告  李境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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