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6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644號原 告 王韋傑 被 告 李境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