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原埔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翠吟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
被 告 萬明章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段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
陸佰陸拾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前開規定亦
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
前段、第394條及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已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
免為假執行,是關於被告敗訴部分,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