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歌王多媒體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 胡家僎 上訴人即被告松旭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 林宗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58號,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79、5750、174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胡家僎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宗喜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點歌機貳台、點歌本肆本、遙控器貳台、劇情同步光碟片壹片、磁碟片叁片、開機使用說明書及說明書各壹份、盜版新歌目錄壹本、傳輸線貳條、AV端子線、電源線各壹條,均沒收。
歌王多媒體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松旭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事實
一、胡家僎為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生產電腦點唱機之歌王多媒體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歌王公司)之代表人。林宗喜為址設臺北市○○區○○路○○○巷○號○○弄○○號1樓販賣電腦點唱機之松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旭公司)之代表人,均明知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49所示之歌曲係分別經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圓公司)與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 劉逸寧 等人讓與或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非經音圓公司、美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及散布,竟由胡家僎於93年12月間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於台北市○○路○段○○○號7樓及10樓,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上述音樂著作於歌王公司所生產之歌王之王電腦點歌機10台,再於94年初賣予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之林宗喜擺設於松旭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段○○○巷2號之門市對外販售。嗣經音圓公司之市場訪查人員 陳羅崇 於95年9月11日至上址門市購買前揭電腦點歌機播放,及美華公司市調人員 張永和 會同員警於96年1月8日21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電腦點歌機2臺、點歌本4本、遙控器2臺、劇情同步光碟片1片、磁碟片3片、開機使用說明書及說明書各1份、盜版新歌目錄1本、傳輸線2條、AV端子線、電源線各1條等物。
二、案經美華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暨音圓公司告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陳羅崇、 陳義興王奏傑余福雄林崑隆王國維 、張永和、 游淑晴 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經渠等以證人身分具結在案,而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證人之權,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復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乃屬傳聞證據之例外情形,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等雖於本院請求傳訊證人王奏傑、王國維、余福雄、林崑隆、陳義興等人,欲證明上開證人於96年1月8日至新北市○○區○○路○段○○○巷2號之松旭公司門市進行搜索時,其搜索程序是否有違法之問題。惟上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證述,且具有證據能力已如前述,故本院認為無傳訊王奏傑、王國維、余福雄、林崑隆、陳義興等人之必要。又被告胡家僎於本院準備程序以證人張永和於偵查中之陳述未經具結,主張證人張永和於偵查中之陳述應屬傳聞證據而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惟查96年2月7日證人張永和於臺灣板橋地院法院檢察署陳述時,係經具結後而為陳述,此有經證人張永和簽名之結文可證(見96年偵字第2079號B卷第268頁),故被告胡家僎上開主張顯非可採,仍應認證人張永和於偵查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除上所述部分外,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照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搜索扣押之部分:被告胡家僎、林宗喜於審理時均辯稱:本件搜索過程有瑕疵,當時有5名警察和2名美華公司人員進入被告林宗喜公司,並喝令被告林宗喜背對機器,不准看他們的動作,且於現場操作40至50分鐘,才點播出附表二其中50首歌曲,是本件係違法搜索,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云云。經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員警於96年1月8日21時10分許執行搜索時,被告林宗喜不在店內,員警在門市等被告,待被告林宗喜回到店內發現情況不對,掉頭準備離開時,員警余福雄將其攔下,並出示警務證及搜索票,之後便開始執行搜索,但被告林宗喜不配合,一直走來走去,員警去操作扣案點歌機時,一直呈現一首歌的狀態,無法選曲,連功能畫面也沒有出現,員警便請被告林宗喜協助,其在遙控器上按了6個數字7後螢幕就呈現功能畫面,只能點選合法歌曲,無法點選侵權歌曲,之後員警王國維在被告林宗喜的辦公桌後面櫃子上搜獲點唱機密碼操作使用說明書,當場請被告林宗喜說明,但他推說不知道,員警便請美華公司市調人員張永和操作,張永和依該說明書上的步驟按了6個數字8後就解碼了,並能選取侵權歌曲以拍照存證等情,業據證人即執行搜索之員警陳義興、余福雄、王國維、王奏傑、林崑隆及美華公司市調人員張永和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96年度偵字第2079號偵查B卷第257頁至第261頁),並有搜索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憑(見96年度偵字第2079號偵查A卷第8頁、第97頁至第100頁),且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亦於99年12月17日北縣警蘆刑字第0990049275號函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16至
120頁)在卷可按,足證本件搜索過程並無何違法之處,被告二人空言指摘,為無可採。至於扣案之物品是否得以證明被告二人本件犯行,均與扣案物取得之合法性無涉,是本件因搜索查扣之物品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胡家僎、林宗喜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被告胡家僎辯稱:附表一所示之歌曲係音圓公司市調人員買回點歌機後自行灌錄,收錄有附表一所示歌曲之無 浮水 印歌本並非伊公司所產製,且音圓公司自買回點歌機後至將機器提交予檢察官扣案,已時隔半年之久,該證物有遭污染之虞; 伊有 於93年底、94年初灌錄附表二其中5、60首音樂著作,然灌錄歌曲當時與美華公司有合作協議,始先行重製上述音樂著作於點歌機內,並鎖碼存於機器中,後因合作破局,協議解除,然該點歌機已無法回收,磁碟片開機使用說明書即是美華公司人員破解其機臺鎖碼後所書寫,又伊點歌機內的歌曲並非原歌手所唱,是另外找歌手來唱,應由原作詞作曲者來提告云云。被告林宗喜則辯稱:伊僅負責販賣機器,機器內有幾首歌,誰有版權等,伊根本就不清楚,且伊門市不可能販售無浮水印之歌王公司歌本云云。經查:
(一)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49所示之音樂著作,分係告訴人音圓公司及美華公司取得專屬授權,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分係原詞曲著作權人 張春雄沈文程林文隆 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告訴人音圓公司,而附表二編號1至49所示之音樂詞曲著作,則係由原詞曲著作權人專屬授權予欣代聲視育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欣代公司)、香港商 博德曼 音樂版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博德曼公司),告訴人美華公司再與上開公司簽約,因之享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49所示音樂詞曲著作之專屬授權等事實,此有音樂著作讓與契約書3份、音樂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份、獨家發行專屬授權合約書、告訴人美華公司與博德曼公司簽立之合約書、告訴人美華公司與 百代 公司簽立之獨家代理合約書附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93頁至第203頁、第227頁至第232頁、原審卷(二)第88頁至第89頁),足堪認告訴人音圓公司及美華公司已取得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49所示之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被告雖質疑附表一所示歌曲係音圓公司人員自行灌錄云云,惟查,證人即音圓公司市調人員陳羅崇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5年9月10日到三重市○○路○段○○○巷○號地下商場內的天山音響店,因為伊公司業務部門在95年9月10日之前有提供伊一張DM,發現該處有在販賣歌王點歌機,公司就請伊至現場看看是否還有再販售侵權點歌機。伊於95年9月10日與友人至上址,發現該店確實有販售歌王之王電腦點歌機,現場有展示點歌機及歌本,伊詢問店員或老闆娘,她告訴伊「你看到的是店內的展示品,你要的話明天再來拿」,伊當天有問她看到店內展示的歌本的歌不是很多,她答覆明天再拿一本比較完整的給伊,然後就談價錢,伊再於隔天即11日去取貨,她就直接給伊點歌機一台、有歌王浮水印的歌本一本,並到展示架下方拿二本比較簡陋的歌本,總共拿了三本歌本,這二本比較簡陋的歌本,伊當場有翻到侵害伊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的「一條披鍊」、「流浪的吉他」、「相逢是離別的開始」,現場沒有操作點歌機,伊帶回公司後將機器插電以遙控器點播,即發現上述歌曲的確可以被播放出來等語(分見96年度偵字第5750號卷第8頁至第10頁、原審卷二第21頁至第24頁);證人即音圓公司 解慧芬 於審理時證述:伊有於96年7月27日提供歌王之王點歌本二本給檢察官,分別是黑色及紅色歌本各一本,這都是伊公司市調人員陳羅崇買回來後由伊提供,陳羅崇共買回三本,伊公司自行保留一本紅色歌本,紅色歌本裡確實有用夾子夾著多張歌曲紙張,侵害音圓公司著作財產權的歌曲,都是在紅色歌本中找到,黑色歌本有歌王之王浮水印,裡面沒有侵權歌曲,伊公司並未在機器內灌製歌曲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5頁至第27頁),並有歌王之王服務保證書、簽帳單、付款收據影本、點歌螢幕翻拍畫面及歌單在卷足憑(見95年度他字第7941號卷第12頁至第17頁),綜觀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音圓公司人員陳羅崇自被告林宗喜門市購買回點歌機後,共取得三本歌本,在兩本紅色歌本中,即可翻找到音圓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附表一所示歌曲,插電點播後亦可播放出該歌曲,且音圓公司並未自行灌錄歌曲。況證人陳羅崇、解慧芬與被告二人無何怨隙糾紛,渠等當無自陷於偽證罪之重罪,而設詞誣攀被告二人並自行灌錄附表一所示歌曲之理,是其所證應屬可採,被告胡家僎前揭所辯,委無可採。被告胡家僎所製造之歌王之王點歌機內,確有重製附表一所示音圓公司音樂著作之歌曲,並交予被告林宗喜販售之事實,堪可認定。又經原審勘驗警方查扣之點歌機,發現確可點播出附表二編號1至49所示美華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歌曲,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97年11月7日、同年月28日勘驗筆錄)。被告確有侵害告訴人美華公司上開音樂著作之事實甚明。又被告等雖於原審審理時辯稱,本件搜索過程有瑕疵云云,惟本件搜索扣押程序均屬適法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見程序一(三)所述),則關於被告等所辯稱本件搜索扣押過程應非適法,故所扣押之證物應不具證據能力等情,應非可採。
(二)被告胡家僎復辯稱:伊點歌機內的歌曲並非原歌手所唱,是另外找歌手來唱,應由原作詞作曲者來提告云云,並提出歌王公司之自錄歌聲專案約聘歌手契約書<約聘常駐專業歌手>、<約聘常駐歌手>、<臨聘專案歌手>供參(見原審卷一第170頁至第175頁)。經本院就警方扣案之點歌機勘驗結果,其中附表二部分歌曲之演唱者確非如起訴書及告訴人美華公司刑事陳報狀所載(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而顯示歌手為中區樂師聯誼會或不知名之女性歌手等情(見原審97年11月7日、同年月28日勘驗筆錄),惟按著作權法第5條將「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分別規定在該條第2款、第8款項下,是依著作權法之文義解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係不同內容著作財產權之概念,亦即音樂著作係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則係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而通常情形,一首歌曲的歌詞、作曲著作人與錄音著作人非必然相同,且通常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44號判決參照)。而本件告訴人係針對被告二人重製其音樂著作提告,揆諸前揭說明,音樂著作僅指曲譜、歌詞等部分,而不含表現聲音而能附著於媒介物之錄音著作,基此,扣案之點歌機內歌曲只要詞曲與告訴人美華公司獲得專屬授權之詞曲部分相符,即有侵害告訴人美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演唱者是否相同即非所問,是被告所辯其點歌機內歌曲非原歌手所唱,係另外找歌手來唱,並無侵害著作權云云,即有誤會。
(三)被告林宗喜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主張其並未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等語,經查,依證人即執行本件搜索之員警陳義興於偵查中證述:執行搜索當時請被告林宗喜坐在原位,但他不配合,一直走來走去,後來我們去操作扣案之點歌機,目的是要點歌機秀出侵權歌曲,以便拍照存證,彈都一直呈現一首歌的狀態,無法選曲,連功能畫面都跑不出來,所以我們就請被告林宗喜來協助,沒想到被告林宗喜在點歌遙控器上按了5個號碼後,整個螢幕就呈現功能畫面,要點選侵權歌曲就顯示無此歌曲,只能點選合法的歌曲等語;證人即員警王國維於偵查中證稱:伊在被告林宗喜辦公桌後面的櫃子上找到使用說明書,伊交給美華公司服務人員張永和操作解碼,才順利秀出侵權歌曲拍照存證,並將機器扣案等語;證人即美華公司人員張永和亦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們配合警方人員執行搜索,有請被告林宗喜操作點歌機,結果發現他按了
6個數字7後,機臺就沒有辦法選侵權歌曲,後來由警方人員在被告林宗喜店內的櫃臺搜獲點歌機的密碼操作使用說明,當場請教被告林宗喜該使用說明書之細部操作意涵,結果林宗喜推說不知道,警方人員就請伊來操作,伊就依照說明書上的步驟按了6個數字8就解碼了,並能夠選曲侵權歌曲以拍攝畫面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2079號偵查B卷第258頁至第259頁),並有警方搜獲之磁片使用說明為證(見96年度偵字第2079號偵查A卷第251頁),設若被告林宗喜對於磁片一事完全不知情,何以在警方請其操作點歌機時,按了
6個數字7後,螢幕就呈現功能畫面,而只能點選合法歌曲,且被告林宗喜所操作之密碼恰與使用說明上之記載相符。甚者,該使用說明係在被告林宗喜之辦公桌後方櫃子上扣到,業據員警王國維結證綦詳,是被告林宗喜辯稱對於侵權歌曲不知情云云,洵非可採,綜合上開論述可知,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均堪予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及刑法部分條文均有修正,其中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係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
1日施行,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比較。被告行為後修正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該條款則規定罰金刑為銀元一元以上,即新臺幣三元以上;又修正後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然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此部分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
四、核被告胡家僎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告訴人公司之音樂著作罪;被告林宗喜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又被告歌王公司、松旭公司分別因其代表人即被告胡家僎、林宗喜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之罪,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歌王公司、松旭公司科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罰金刑。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胡家撰 係於93年12月間在同一地點陸續生產10台上開內有非法重製歌曲之點唱機,被告林宗喜則係於94年初一次販入10台(見本院卷第288頁),均係侵害同一數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各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五、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審認定被告等侵害告訴人美華公司所擁有著作財產權歌曲之著作權部分,應如附表二所列之全部歌曲,惟觀諸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102號美華公司起訴歌王公司清償債務之民事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172至174頁)之內容可知,對於告訴人獲得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百代公司)之專屬授權,即附表二編號50至322所示音樂詞曲著作之專屬授權之部分,因被告胡家僎與告訴人美華公司間就該部分有契約關係存在,且其所重製百代公司歌曲之數量亦於其與美華公司所簽訂協議書所約定之500首歌曲之範圍內,故關於此部分,無論被告胡家撰與美華公司間是否已選定500首歌曲,被告胡家撰均認為其係有權使用,即無侵害著作權法之犯意,故被告辯稱其並未侵害美華公司之著作權應可採信。至於被告是否已給付美華公司約定之授權金及所選定之歌曲究為何500首,乃其契約是否履行及被告與美華公司間約定之問題,與本件是否違反刑事責任無涉,原審就侵害美華公司著作權之部分,未區分是否為美華公司與被告胡家僎曾簽訂授權契約之百代公司部分與非百代公司部分,逕認定被告等侵害美華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歌曲,自有未洽。(二)被告胡家撰雖否認違反著作權法,但對販賣予被告林宗喜之機器係由其公司所生產,並不否認,且被告胡家撰與美華公司尚有授權重製歌曲之民事契約,而被告林宗喜自始至終否認有何非法重製販行,且其僅於94年出1次進貨10台,難認被告二人有共同非法重製犯意,原審論以共同正犯,容有未洽。(三)被告胡家撰之非法重製行為係發生於00年00月底,而其所犯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3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2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係於95年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故其並非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非累犯,爰審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應有未洽。(四)被告胡家撰等於原審判決後,已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音圓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相當之金額予告訴人音圓公司,此有被告胡家僎等與告訴人音圓公司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附民上字第15號卷和解筆錄),原判決量刑不及審酌,亦有未洽。綜上,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而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胡家僎為歌王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林宗喜亦為松旭公司之負責人,以渠等之智識程度、工作經驗,當知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重要性,並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之情節,暨被告 胡佳僎 、林宗喜已與告訴人音圓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對被告歌王公司及松旭公司亦處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罰金刑。另查本件被告二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非同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是併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對被告胡家僎、林宗喜、歌王公司及松旭公司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就被告胡家僎、林宗喜部分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扣案之電腦點歌機2台、點歌本4本、遙控器2台、劇情同步光碟片1片、磁碟片3片、開機使用說明書及說明書各1份、盜版新歌目錄1本、傳輸線2條、AV端子線、電源線各
1條,均為被告林宗喜所有供犯本件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予以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胡家僎在不詳時、地,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附表二編號50至322、附表三所示之音樂著作於歌王公司所生產之歌王之王電腦點歌機,並於電腦點歌機內內建電腦程式鎖碼隱藏,再提供予被告林宗喜擺設於松旭公司前揭門市對外販售,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美華公司之指訴、證人即音圓公司市調人員陳羅崇、員警陳義興、王奏傑、余福雄、林崑隆、王國維及美華公司市調人員張永和、游淑晴於偵查中之證述、音樂著作讓與契約書及扣案物品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二人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其等辯稱同前所述等語,被告胡佳僎並稱附表二編號50至322之部分,因其與告訴人美華公司間定有授權契約,故其就此部分享有重製權,並未侵害美華公司之著作權。
三、經查,附表二編號50至322之部分,觀諸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72至174頁)之內容可知,對於告訴人獲得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百代公司)之專屬授權,即附表二編號50至322所示音樂詞曲著作之專屬授權之部分,因被告胡家僎與告訴人美華公司間就該部分有契約關係存在,且其所重製百代公司歌曲之數量亦於其與美華公司所簽訂協議書所約定之500首歌曲之範圍內,故關於此部分,被告等應未侵害美華公司之著作權,至於被告是否已給付美華公司約定之授權金及所選定之歌曲究為何500首,乃為其契約是否履行及被告與美華公司間約定之問題,並非本院所應審酌。而附表三所示之歌曲,經本院當庭勘驗警方扣案之點歌機,或顯示歌曲不合、詞曲有誤,或未點出歌曲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80頁、第103、104、110頁),此部分既與告訴人之音樂著作有異或不能顯示歌曲,即不成立上開罪嫌。綜上所述,附表二編號50至322及附表三所示部分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涉有上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2項、第101條第1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士軒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附表一(音圓公司遭侵權部分)序號歌曲編號歌名作詞者作曲者
0000000條披鍊張春雄
212591相逢是離別張春雄
的開始
311634流浪的吉他沈文程沈文程
411181舊情新愁林文隆林文隆附表二(美華公司遭侵權部分)序號歌曲編號歌名作詞者作曲者備註
111174鴛鴦鎖匙 陳上輝 高干欣代
222935追 林夕 DickLee博德曼
322851Don'tsay 許常德 黃忠 原博德曼
goodbye 謝銘祐
421688Don'tStop毛毛Steven/Spearritt/
Mcintosh/Lee/Cattermole/Kennedy/Omeara/Barett/Percy/Lever博德曼
0000000分之一 彭妮 彭妮博德曼
的幸福
0000000個人的 姚若龍 黃韻玲 博德曼
晚餐
721734不敗的戀人SUGAR 陶宗慈 博德曼
823016天使在唱歌Chaelemaine/Peter
Ries 陳靜楠 博德曼
施人誠
920557 天黑黑 廖瑩李偲 菘博德曼
吳依錚
0000000太陽底下 廖瑩如 伍樂城 博德曼
0000000比我幸福陳靜楠 李景昇 博德曼
李偉
0000000它給我不同 陳樂融 黃品源 博德曼
的快樂
0000000永遠相信HUICLARENCE博德曼
CHIUTSANGHEI
0000000回味 李安修 陳國華 博德曼
0000000你怎麼捨得黃品源黃品源博德曼
我難過
0000000我要的幸福 嚴云農 李偉菘博德曼
0000000見習愛神伍樂城 李焯雄 博德曼
0000000奔 天天 李偲菘 博德曼
0000000忽然很想你YoonSarah/ShimSangWon
易家揚 博德曼
0000000很好 徐世珍 孫燕姿 博德曼
0000000星期一天氣 厲曼婷 楊劍威 博德曼
晴我離開你
0000000星語心願 金培達 高雪嵐 博德曼
0000000 珊瑚戀 ONGJUDY 翁炳榮 博德曼
0000000祈禱 三陽 翁炳榮博德曼
0000000逃亡 林怡芬 李偲菘博德曼
0000000喜歡你現在黃韻玲黃韻玲博德曼
的樣子
0000000散了吧GOLDMANJEAN-JACQUES
姚若龍博德曼
0000000開始懂了姚若龍李偲菘博德曼
0000000想你想得好姚若龍TOSHITUKI博德曼
孤寂TACHIKAWA
0000000愛情海姚若龍李偲菘博德曼
0000000愛情證書徐世珍李偲菘博德曼
0000000愛情釀的酒紅螞蟻紅螞蟻博德曼
0000000愛慕CamioBlanes-Cortes
呂承明 博德曼
歌手不同
0000000新鮮姚若龍李偲菘博德曼
0000000溫情滿人間ICHIKAWASHOSUKE博德曼
翁炳榮
0000000敲敲我的頭 劉偉仁 劉偉仁博德曼
王運賢
0000000綠光天天李偲菘博德曼
0000000說走就走 黎沸輝 黎沸輝博德曼
0000000說真的易家揚 彭佳慧 博德曼
0000000練習廖瑩如楊劍威博德曼
0000000膽小鬼 鄭淑妃 李偲菘博德曼
0000000舊傷口 林利南 黃忠原 博德曼
0000000藍天 艾莉絲 黃義達 博德曼
0000000父子情深 陳百潭 陳百潭博德曼
0000000甲你作伴姚若龍 黃中原 博德曼
0000000男兒漂泊的 邱芳德 邱芳德博德曼
心情
0000000雨傘情黃忠原黃忠原博德曼
0000000酒國英雄陳百潭陳百潭博德曼
0000000無奈的歌聲 陳宏 陳宏博德曼
0000000/10096家後 鄭進鄭進一 百代
0000000煙花 陳維祥 鄭進一百代
0000000離家陳維祥鄭進一百代
0000000心內歌 姚謙 伍思凱 百代
0000000孤愁人 江淑惠 鄭進一百代
0000000無言花 陳黎鐘 陳小霞 百代
0000000感情線 林秋離 吉幾三百代
0000000叫阮的名林秋離 熊美玲 百代
0000000我是你的 武雄 巫啟賢 百代
0000000 花若離枝 蔡振南 陳小霞百代
0000000酒後的心聲 童皓平 童皓平百代
0000000再會啦夢中見姚謙 李庭匡 百代
0000000今夜寒風冷酸酸武雄 張宇 百代
0000000無情人請你離開 曹麗娟 陳小霞百代
0000000Truelove姚謙 蔡健雅 百代
0000000 悶林夕 張亞東 百代
00000000半姚謙伍思凱百代
0000000分享姚謙伍思凱百代
0000000太傻 陳佳明 巫啟賢百代
0000000心動林夕黃韻玲百代
0000000兄妹林夕 徐偉賢 百代
0000000囚鳥 十一郎 張宇百
0000000守候天天 周傳雄 百代
0000000 吻別小軒 Reed,L百代
0000000那夜姚謙黃中原百代
0000000味道姚謙 黃國倫 百代
0000000奔跑姚謙伍思凱百代
0000000忽略姚謙 薛忠銘 百代
0000000直覺姚謙 陳子鴻 百代
0000000雨蝶 瓊瑤 張宇百代
0000000後悔 李驥 李驥百代
0000000流年林夕 陳曉娟 百代
0000000洗臉李偲菘 施立 百代
0000000紀念林秋離 涂惠源 百代
0000000約定姚若龍陳小霞百代
0000000英雄林秋離 陳復明 百代
0000000哭砂 陳家麗 潘協慶 百代
0000000消息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猜心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趁早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想起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愛呢施人誠Schmidt,H百代
0000000撕夜武雄 蔡政勳 百代
0000000曖昧姚謙陳小霞百代
00000000秒鐘深白色深白色百代
0000000手太小 林曉培 林曉培百代
0000000半點心 何啟弘 Perrier,D百代
0000000沒有人姚謙 陳偉 百代
0000000 雨季中 姚謙陳偉百代
0000000開始愛姚謙 林一鋒 百代
00000000愛難求姚謙 殷文琦 百代
00000000 魯冰花 姚謙 陳揚 百代
00000000不知所措李驥李驥百代
00000000加州陽光姚謙 鄭華娟 百代
00000000加速離開姚若龍 陳建寧 百代
00000000只有為你姚謙 庾澄慶 百代
00000000曲終人散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那又如何 丁曉雯 李士先 百代
00000000兩個女孩 李宗盛 小柯 百代
00000000雨一直下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 客途秋 恨姚謙陳揚百代
00000000愛情條約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製造浪漫 黃桂蘭 雷頌德 百代
000000000直是晴天許常德陳建寧百代
00000000什麼樣的愛 黃舒駿 葉良俊 百代
00000000多幫別人想李驥李驥百代
00000000有夢有朋友李驥伍思凱百代
00000000至少還有你林夕DaveChan百代
00000000我坐在這裡林夕Pedersen,Len百代
00000000相思的種子厲曼婷 殷文琦百
00000000跟往事乾杯 陳桂珠 Nagabuchi,T百代
00000000蝴蝶飛遠了姚謙蔣 三省 百代
00000000點亮霓虹燈林秋離黃國倫百代
000000000個人的精彩姚謙PikulthongV百代
00000000不再等待天堂姚謙 曾淑勤 百代
00000000不想讓你知道姚謙 陳文華 百代
周炳星
00000000/22357好想好好愛你 鄔裕康 陳建寧百代
陳政卿
00000000/23023他一定很愛你 李志清 李志清百代
00000000何必問對與錯厲曼婷薛忠銘百代
00000000你就像個小孩林秋離黃中原百代
00000000我是如此愛你姚謙殷文琦百代
00000000我愛你那麼多姚謙陳偉百代
00000000兩個人的月亮姚謙 中島 美雪 百代
00000000新感情舊回憶 林秋離熊美玲 百代
00000000只想遇到一個人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40063容易受傷的女人潘協良& 何厚華
中島 美雪百代
00000000想和你去吹吹風娃娃葉良俊百代
000000000個人的天荒地老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你快樂所以我快樂林夕張亞東百代
00000000今天的祝福明天的孤獨姚謙 小柯百代
00000000星期一天氣晴我離開你厲曼婷楊劍威百代
00000000給我一個吻E&A.Schuman 李雋青 百代
00000000誰讓我流淚林秋離熊美玲百代
00000000 上海黃霑 顧嘉輝 百代
00000000只想你會意 李驥小美百代
00000000歡樂今宵 黃偉文 黃丹儀 百代
00000000明天姚謙陳偉百代
00000000圓謊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情人知己 潘源良 Asuka,Ryou百代
00000000謝謝你的 愛劉德華 熊美玲百代
00000000LydiaF.I.R謝宥慧F.I.R百代
00000000FlyAwayF.I.RF.I.R百代
00000000K 歌之王 林夕 陳輝陽 百代
00000000LEMONTREE許常德Freudenthaler,P/Hinkel,V百代
00000000SheKnows陳頡/黃素芬李士先百代
00000000Somebody姚謙 彭莒欣 百代
00000000SuperStar施人誠HeikoSchmidt/
RobertRosan/JadeVillaloZ
000000000年又一年 陳蝶衣 姚敏 百代
000000000個人一個夢陳曉娟陳曉娟百代
00000000人面桃花陳蝶衣姚敏百代
00000000十八相送 李厚襄 陳蝶衣. 陳式方 百代
00000000上海假期姚謙伍思凱百代
00000000大女人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姚若龍葉良俊百代
00000000小小的太陽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不只是朋友 王中言 伍思凱百代
00000000不甘寂寞林夕張宇百代
00000000天上人間 楊彥岐 姚敏百代
00000000天若有情林秋離熊美玲百代
00000000天涯 陳沒 中島美雪 百代
00000000太想愛你厲曼婷葉良俊百代
00000000心太急林秋離熊美玲百代
00000000世間 鄭俊義 PKA鄭進一百代
00000000可不可以不勇敢姚若龍陳小霞百代
000000000百龍 銀十一郎 張宇百代
00000000生日快樂陳桂珠伍思凱百代
00000000交叉線 陳衍利 陳美威 百代
00000000同班同學鄭俊義PKA鄭進一百代
00000000回心轉意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回頭太難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成全陳沒/施立陳小霞百代
00000000有一點動心厲曼婷 曹俊鴻 百代
00000000有話你就講啦林秋離熊美玲百代
00000000 西湖春江濤 陳歌 辛.懷鈺. 林枚 百代
00000000何必旁人來說媒陳蝶衣.陳式. 方姚敏 百代
00000000你看你看月亮的臉 楊立德 陳小霞百代
00000000你還愛我嗎 胡如虹 AzlanAbuHassan百代
00000000吶喊深白色深白色百代
00000000完整姚謙伍思凱百代
00000000我也會愛上別人的姚謙小柯百代
00000000我不是愛過就算的人 吳慶康 葉良俊百代
00000000我的眼我的淚 王文清 王文清百代
00000000我知道你很難過胡如虹葉良俊百代
00000000我是一隻畫眉鳥陳蝶衣.陳式.方姚敏百代
00000000我要為你歌唱狄薏/陳蝶衣姚敏百代
00000000我們的愛F.I.R/謝宥慧F.I.R百代
00000000我願意姚謙黃國倫百代
00000000沒關係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走樣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防空洞 戴佩妮 戴佩妮百代
00000000奉獻楊立德 翁孝良 百代
00000000幸福的小站 李子恆 Zattsu/Kazuo百代
00000000明天你是否依然愛我楊立德 童安格百代
00000000/40025東方之珠 羅大佑 羅大佑百代
00000000知道不知道 萬芳 陳小霞百代
00000000恨不相逢未嫁時姚敏姚敏百代
00000000看上她 甄健強 雷頌德百代
00000000 香格里拉陳 蝶衣姚敏百代
00000000原來的我呂承明Asuka,Ryou百代
00000000害怕深白色深白色百代
00000000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李雋青姚敏百代
00000000恭喜恭喜 陳歌辛 .懷鈺.林枚百代
00000000桂花釀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剪愛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問白雲 陶秦 王福齡 百代
00000000婚禮的祝福許常德陳建寧.陳政卿百代
00000000情網 劉虞瑞 伍思凱百代
00000000莫忘今宵陳歌辛.懷鈺.林枚百代
00000000傀儡尪仔曹麗娟陳小霞百代
00000000最熟悉的陌生人姚謙小柯百代
00000000窗外的天氣姚謙伍思凱百代
00000000等著你回來 嚴寬 嚴寬百代
00000000註該的命鄭俊義PKA鄭進一百代
00000000 黃絲帶 李驥李驥百代
00000000愛我姚謙陳小霞百代
00000000愛的淚珠新芒王福齡百代
00000000愛的連線 陳復平 伍思凱百代
00000000愛的鋼琴手姚謙伍思凱百代
00000000愛要怎麼說林秋離李士先百代
00000000愛都愛了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愛與愁林秋離伍思凱百代
00000000暗示姚謙 吳旭文 百代
00000000落花流水陳蝶衣.陳式.方/舒清姚敏百代
00000000試著了解姚謙Super/美木百代
00000000跟著感覺走陳家麗 陳志遠 百代
00000000/22230綠島小夜曲 周藍萍 周藍萍百代
00000000認錯林秋離涂惠源百代
00000000 鳳凰于 飛陳歌辛/懷鈺/ 林枚陳 蝶衣/陳式/ 方百代
00000000親愛的小孩楊立德陳復明百代
00000000憨愿頭鄭俊義PKA鄭進一百代
00000000總有一天等到你李雋青姚敏百代
00000000 薔薇 黃霑 顧家輝 百代
00000000謝謝你的愛林秋離熊美玲百代
00000000 藍與 黑陶秦 王福齡百代
00000000離別林秋離熊美玲百代
00000000離開情人的日子鄭淑妃Asuka,Ryou百代
00000000蘇州河邊陳歌辛陳歌 辛百代
00000000鐵齒的人林秋離熊美玲百代
00000000聽海林秋離 涂惠原 百代
00000000讓我歡喜讓我憂李宗盛ASUKARYOU百代
00000000愛是怎麼一回事 葛大崔岩 百代
00000000說愛你天天 周杰倫 百代
00000000痴心絕對 蔡伯南 蔡伯南百代
00000000這邊那邊何啟弘伍思凱百代
00000000遺失的美好姚若龍 黃漢青 百代
00000000Cappuccino姚謙JAECHONG百代
00000000十年林夕陳小霞百代
00000000 月亮惹禍十一郎 張宇百代
00000000用心良苦十一郎張宇百代
00000000 長藤 掛銅鈴姚敏姚敏百代
00000000流浪者之歌F.I.RF.I.R百代
00000000為你流的淚姚謙小柯百代
00000000風雲變色 劉勇志 柯呈雄/TORO百代
00000000/20783 採紅菱 姚敏陳蝶衣百代
00000000最初的夢想NAKAJIMA/MIYUKI姚若龍百代
00000000最愛是你姚謙伍思凱百代
00000000揮之不去深白色深白色百代
00000000萍水相逢姚謙 林慧萍 百代
00000000傷心太平洋 陳沒中島 美雪百代
00000000愛的天國姚謙黃韻玲百代
00000000溫柔的慈悲 林敏 陳小霞百代
00000000聖誕結 李峻 一/何啟弘李峻一百代
00000000葉子陳曉娟陳曉娟百代
00000000心戀陳蝶衣陳蝶衣百代
00000000光芒F.I.RF.I.R百代
00000000羽毛陳小霞百代
00000000送別 葉純之 綦湘棠 百代
00000000WaitingForYou 曾琳智 胡彥斌 百代
00000000不了情陶秦王福齡百代
00000000月夜愁 周添旺 鄧雨賢 百代
00000000我要飛F.I.RF.I.R百代
00000000我愛你姚若龍Geoman/Villalon百代
00000000夜上海 楊彥歧 陳歌辛百
00000000夜來香 黎錦光 黎錦光百代
00000000迎春花姚敏姚敏百代
00000000/10380雨夜花周添旺鄧雨賢百代
00000000相思淚陳蝶衣 冼華 百代
00000000重相逢 楊彥歧服 部良 一百代
00000000陌生人姚謙蔡健雅百代
00000000 高崗上 陳蝶衣 陳歌辛百代
00000000訪英台周藍萍周藍萍百代
00000000 雪花飄 徐世珍Mendez/LesterA/Kit百代
00000000寒雨曲陳蝶衣RYOICHHATTORI百代
00000000夢中人 吳村 陳歌辛百代
00000000十面埋伏施人誠/ScotJ.Wu百代
00000000 月圓花范煙橋 嚴華 百代
00000000你快樂嗎胡如虹涂惠源百代
00000000你的微笑F.I.R/謝宥慧/彭資F.I.R百代
00000000快樂無罪許常德.陳佳明陳建寧.陳政卿百代
00000000岷江夜曲李厚襄李厚襄百代
00000000南屏晚鐘陳蝶衣王福齡百代
00000000相思河畔VirginiaPereira百代
00000000秋的懷念吳村陳歌辛百代
00000000痴痴地等陶秦王福齡百代
00000000對號入座于 光中 BobHeatlie百代
00000000薔薇之戀 周聰 鄺天培 百代
00000000如果我是你 廖瑩茹 陳輝陽百代
00000000 江水向 東流陳蝶衣&陳式方姚敏百代
00000000 何日君 再來 貝林 劉雪庵 百代
00000000你從來不懂胡如虹 賴雨辰 百代
00000000相見不恨晚 楊小仲 黎錦光百代
00000000/22057站在高崗上姚敏 司徒明 百代
00000000/23331情人的眼淚姚敏陳蝶衣& 陳式方百代
00000000薔薇處處開李雋青姚敏百代
00000000不做你的愛人林夕 梁文福 百代
00000000明天也要作伴姚若龍伍思凱百代
000000000百六十五里 路小軒 譚健常 百代
00000000明月千里寄相思金流金流百代
00000000東山飄雨西山晴陳蝶衣&陳式方姚敏百代
00000000春風吻上我的臉陳蝶衣&陳式方姚敏百代
00000000昨夜你對我一笑周藍萍周藍萍百代
00000000流著淚的妳的臉 王明輝 陳小霞百代
00000000動不動就說愛我林秋離熊美玲百代附表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序號歌曲編號歌名作詞者作曲者備註
122983圓夢黃忠原黃忠原歌曲不合
211194藝界人生 姚謙兵 圭介 詞曲有誤
320577出塞曲 席慕蓉 李南華 未點出歌曲
410159多情也害林秋離熊美玲歌曲不合
521897我沒有騙你 莊奴 翁清溪 未點出歌曲
621926 杏花溪 之戀司徒明姚敏歌曲不合
721299星心相印黎錦光周聰歌曲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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