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強行要鎖匠開啟原告家門,進屋內將原告家中所有動產丟棄門外,原告精神上之打擊,不堪言狀,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