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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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
陳丁章 呂正樂 相對人 黃恒俊
莊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267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而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曾以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供擔保之面額新臺幣267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即將於112年9月18日到期,爰依法聲請鈞院准將擔保品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閱上開相關案號卷證查核後,認聲請人前揭所述意旨,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