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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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皓恩選任辯護人王國棟律師
許峻為律師 林庭睿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067號、第49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87號詐欺等案件,有關被告姚皓恩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同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3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姚皓恩因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0號起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34號,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被告之辯護人具狀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基於訴訟經濟及被告利益考量,聲請移轉管轄與「該案」合併審判,茲經徵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順股)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8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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