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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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子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子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子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2199號刑事簡易判決,論受刑人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確定,詎受刑人迄未履行上開負擔,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另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同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上開判決論處上開罪刑,併諭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之緩刑負擔而於111年12月8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1年12月8日起至113年12月7日止,尚未期滿。然受刑人經檢察官通知應履行上開負擔,仍未於上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即112年6月7日前履行上開負擔,且迄亦未履行上開負擔。又本院命受刑人攜帶無法履行上開負擔之證明到庭,惟受刑人屆期仍未到庭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送達證書、本院判決、送達證書、報到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嚴重怠於履行前開負擔,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漠視法院前開所定之緩刑負擔,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甚為明確。綜上,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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