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晉嘉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該等物品之包裝留有毒品殘渣部分,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乾糙植物1包(驗前毛重5.46公克,驗前淨重4.619公克,驗餘毛重5.436公克)2乾糙植物1包(驗前毛重1.40公克,驗前淨重0.777公克,驗餘毛重1.377公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