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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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毒郵票拾張(毛重零點参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3月6日,在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查獲並扣得收件人為「BenScann
er」之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毒郵票郵件(108年度他字第6756號);惟查,當時雖己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針對收件地址之所有權人、收件人「BenScanner」人出境紀錄等項進行調查,然均未能獲悉犯罪嫌疑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致本件經予簽結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毒郵票,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認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3月6日,在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查獲並扣得收件人為「BenScanner」之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毒郵票郵件(108年度他字第6756號);惟查,當時雖己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針對收件地址之所有權人、收件人「BenScanner」人出境紀錄等項進行調查,然均未能獲悉犯罪嫌疑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致本件經予簽結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毒郵票10張,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4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421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另用以吸附上開毒品之郵票紙張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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