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悅正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悅正為桃園市中壢區龍安六街翰林華城社區住戶,竟基於損壞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7日上午5時46分至48分許間,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安六街翰林華城社區1樓,以腳踹、手拔等方式損壞該處地上白鐵欄杆,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簡豪志 等全體社區住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簡豪志已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